老板欠我1萬多元的工錢,我有相關單據的原件和復印件。上個月老板派經理來處理,對方答應馬上給我錢,讓我把單據原件先給他,說去財務那里辦手續領錢,等錢取出來再通知我,我就把單據全給他了。事后他并未給我錢,且不承認拿了我的單據。請問,我該怎么證明老板欠我這些錢?手里的復印件可以作證嗎?
胡先生
答:就證據效力來說,復印件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,但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但在本案中,胡先生可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報酬。因為如果公司認為已經支付勞動報酬,那么公司應負舉證責任,否則要承擔不利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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